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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妇精字[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卫妇精字〔2011〕3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健康北京“十二五”发展建设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按照《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做好婴幼儿保健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

  0-3岁是人生存能力训练的重要时期,此时期,婴幼儿心理、智力等发展状况对一生都具有决定作用。儿童早期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医学、行为科学、教育学、社会学等领域。为落实《健康北京“十二五”发展建设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按照《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做好婴幼儿保健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并在全市开展规范化儿童早期发展服务。

  二、工作思路

  按照《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建立区域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五官保健、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服务。结合本市儿童保健工作开展,对0-3岁儿童健行健康检查,正常儿童予以健康指导;问题儿童及时干预,促进儿童综合发展能力,提高其健康水平;严重问题儿童及时转诊治疗。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二)儿童优先原则。在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三)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四)儿童参与原则。加强宣传力度,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五)不断创新原则。借鉴国内国际先进理念和方法,创新思维模式,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的改进和提高。

  四、工作职责

  (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建市级专家队伍,协调各区县参与师资培训;组织开展市级教育交流活动;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评估;协调相关部门,探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落实方案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按照《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指导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并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基本建设、人员及设备配备等相关工作。

  (三)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合理安排区域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的业务用房,并保障工作开展必备的人员和设备设施,营造温馨的儿童保健服务环境;合理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管理机制,提供规范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

  五、工作进度

  (一)试点阶段 (2011年9月-12月)

  在申报的基础上,确定有工作基础,能够落实业务用房、设备及人员的妇幼保健机构,依据制定的《北京市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技术规范》开展试点工作,探索经验。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管理及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二)全面推广阶段(2012年)

  召开全市范围的现场推广会,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成立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全面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适时总结工作经验,督导评估落实情况,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本着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工作原则,提高对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的认识程度,要将开展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服务作为细化儿童保健服务内容,提高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服务能力的重要内容。要从提高儿童健康水平的高度,认识其重要意义,把该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

  (二)加强建设,尽早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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