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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安健[2011]228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职业卫生专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荐职业卫生专家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与公正性,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职业卫生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建立职业卫生专家组。现就推荐职业卫生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参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长期职业卫生监管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参加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与执法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技术审查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参与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

  

  二、职业卫生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熟悉国家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职业卫生理论水平;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参加职业卫生相关业务活动,并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有关管理规定。

  

  三、其他要求

  

  请各单位积极推荐本地区或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组织相关人选认真填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对推荐表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表及其电子版和专家人选2寸彩色照片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研究院。

  

  联系人及电话:王星, 010-84657792-681(分机),1381012927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5号203室(邮编:100029)

  

  电子邮箱:wangx@coalinfo.net.cn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推荐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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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国家级省级 其他级别 2.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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