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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首次上市环保核查的请示》(华电福新规[2011]27号),我部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 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管理 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要求,对该公司组织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 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7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经福建省、湖北省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初审,以及我们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为促进该公司继续提高环保工作水平,根据核查情况,该公司应继续完善灰场灰水收集回收设施;做好灰场封场的生态恢复工作;确保烟气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同步稳定运行;尽快完成已试生产的永安发电公司7#机组和漳平发电公司5#机组竣工环保验收;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附件: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企业概况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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