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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1]202号
【颁布时间】 2011-10-13
【实施时间】 2011-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接上页]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各地、各部门对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清理工作总结请于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积极做好行政权力库中行政强制权力的清理、变更、调整和审核确认工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40号)要求,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应于作为行政权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修改、废止之日起20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增加、取消行政权力或对行政权力名称、类别、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外部流程、内部流程等进行变更,政府法制机构应该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意见。各地、各部门应该在对行政强制权力清理的基础上,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要求及时做好行政权力库中本单位行政权力的清理、上报和审核确认工作。

  四、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1~2015年规划的通知》(苏府〔2011〕155号)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情况纳入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重点督查范围。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苏州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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