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明电[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10-13
【实施时间】 2011-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8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明电〔2011〕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对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统计工作,全面掌握全省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调查对象范围。

  

  1.全省城镇居民中等以下收入家庭;

  

  2.外来务工人员;

  

  3.新就业人员。

  

  (二)标准。

  

  1.城镇中等收入线原则上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

  

  2.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调查登记不设限制条件,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实际就业的人员均纳入统计范围。

  

  二、重点内容

  

  (一)城镇中等收入以下家庭须如实登记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及住房是否为政策性住房等内容为必填项目,家庭总资产(主要是重要财产)等情况也须如实填写,将作为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调查登记表中的收入和就业时间为必填项目。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街办、乡镇、社区等基层单位的作用,市、县、区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调查摸底工作,并深入社区(乡镇)一线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调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要采取多种方式,运用多种手段,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及时宣传调查政策,做到家喻户晓,确保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知悉有关政策。

  

  (三)调查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全面统计,采取个人申报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按规定予以审核、公示。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各市(区)的调查工作进行针对性地指导,并以市(区)为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25日。同时,从10月份起,调查工作将作为保障性住房考核表中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纳入月排名考核。

  

  附件:陕西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