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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1]233号
【颁布时间】 2011-10-13
【实施时间】 2011-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8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泸县为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试点县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泸县为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试点县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1]233号)


  

  泸县人民政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县(市、区)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224号)精神,由于你县的电子政务工作有一定的基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较好,经研究确定你县为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试点县。希望你县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函〔2011〕99号,此件已在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统一规范的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建立和完善电子政务平台,编制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在规定的时间(即2012年2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布。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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