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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湖县经济开发区龙安商贸小区安置房质量问题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7月底,媒体曝光太湖县经济开发区龙安商贸小区部分安置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批示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安庆市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龙安商贸小区是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征地农民建设的安置小区,计划建设房屋36幢,建筑面积约13.2万平方米,目前已入住165户。自2010年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排被征地农民入住开始,共有52户入住居民陆续反映房屋质量问题。 根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该小区已入住的23幢房屋中,有7幢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为csu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能力,应采取处理措施,且有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其余16幢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为bsu级(尚不显著影响主体结构整体承载能力,有极少数构件需采取处理措施)。主要质量问题是:局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部分现浇楼板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少数现浇楼板出现结构性裂缝;存在施工质量缺陷,外墙及屋面未进行保温层施工,部分屋面出现裂缝、渗漏等现象。造成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建设行为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不严、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等。 二、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 (一)管理责任。 太湖县政府对建设行为监管不力,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建设单位,未经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未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将施工图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未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单位工程发包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建筑的建造成本,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与中标人订立施工合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取消屋面保温隔热层和墙体节能保温施工;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以及未执行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制度。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二)设计、施工、监理责任。 设计单位未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任由建设单位取消屋面保温层、墙面保温层,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负有一定责任。 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存在偷工减料行为,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项目总监长期不在现场,未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未能及时制止并报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且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签字,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负有重要责任。 (三)处理情况。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安庆市、太湖县和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太湖县常务副县长李琳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王辉(副处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纪工委书记杨晓华(副处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太湖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吴和平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太湖县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副局长胡小明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太湖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股股长赵国锋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太湖县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局科员吴承汉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责令太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处以50万元罚款;责令太湖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处以2万元罚款;责令鉴定为csu级房屋的施工单位刘羊建安、华宇建安、花园建安、泊东建安、晋熙建安、城西建安等6家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停业整顿3个月,对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责令鉴定为bsu级房屋的施工单位小池建安、徐新建安、第三建安等3家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对项目经理记录不良行为;责令安庆市大地监理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项目总监高鹭陵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并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