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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加强企业指导服务。建立完善企业三级服务体系,健全各级政府领导和主要经济部门负责同志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挂钩联系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各类问题,促进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确定的市重点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完善“绿色通道”服务举措,充分调动企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市政府确定的原有各类扶持政策继续执行,本意见确定的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奖励资金按属地原则市、区共担,具体承担比例按《市政府关于整合设立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锡政发〔2010〕15号)文件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执行。 本意见涉及奖励、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四季度至2012年一季度。以后有关扶持政策再行制订。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