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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做好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市因采煤活动引起的房屋损害补偿纠纷日益增多,因迁建选址不当,房屋重复损坏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采煤沉陷区居民的居住安全,创造宜居生活环境,促进采煤沉陷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基层政府和煤矿企业在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工作中的责任,在确保居住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科学选择安全区域进行房屋建设,确保人民群众居住安全,维护采煤沉陷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督促,企业负责的原则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谁致害,谁补偿”的原则,采煤沉陷区治理煤矿企业是补偿责任主体,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和督促。因采煤破坏地质环境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督促煤矿企业实施治理和恢复。煤矿企业采煤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农村居民房屋损毁,需另行迁建选址的,应尊重群众意愿,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社组共同组织开展迁建选址具体工作,煤矿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和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保障安全的原则 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要通过开展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避开已划定的煤炭开采影响区域,选择不受滑坡、危岩、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安全区域,确保居住安全。煤矿企业开采煤炭要避开规划的搬迁安置区域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采区和限采区,按安全生产规程和行业技术要求进行开采,避免对地面建构筑物造成破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 迁建选址要在确保居住安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就近选择地势平坦、方便耕种、交通便捷的区域进行房屋建设。新建地址原则上应限于与原址相同的村社。如果本村社没有符合迁建选址条件的,煤矿企业应适当增加补偿金额。 (四)节约用地的原则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民集中居住,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努力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迁建选址应当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尽量使用非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规定的标准。迁建后原来的宅基地应当退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复垦和迁建后增加的耕地应形成地票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交易,地票收益可用于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危房改造。 三、工作程序 (一)提出迁建选址方案 受损农户需另行选址新建房屋的,应通过所在村社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选址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社共同组织开展迁建选址的具体工作,煤矿企业应给予配合。要尊重群众意愿,椐根相关规划、当地自然条件、矿山现状和采掘方案,提出迁建的初步选址方案,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生产生活和节约用地的原则选择2至3处地质安全区域作为备选场址。该选址方案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确认备选场址及周边无地质灾害隐患,适宜建设,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评估及评审等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 (二)区县(自治县)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审核 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采煤沉陷区居民迁建初步选址方案审核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组织煤矿企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村社及村民代表到备选场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地质专家对选址方案及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对照建房选址的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划,经审核后出具是否同意初步选址方案的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