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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国土房管函[2011]751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做好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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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开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初步选址方案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选址方案在拟搬迁的村社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间,如果过半数以上的拟迁建户反对该初步选址方案,应按前述规定另行提出选址方案,重新进行复核和公示。

  

  (四)采煤禁采区备案

  

  选址方案经当地群众认可后,应申请将该选定区域划为采煤禁采区,未经特别程序批准不得开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选址方案确定后30日内将选址方案、公示征求意见结果、相关图纸资料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将有关资料、选址方案审核意见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煤监局进行禁采区备案。煤矿企业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选址方案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村社具体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采煤沉陷区的长治久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及煤矿企业,要站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高度重视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认真研究并切实解决迁建选址问题。要尽快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工作机构,明确部门职责,督促落实煤矿企业的补偿责任,按照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既要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又要确保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推动采空问题根本解决。

  

  (二)政府组织实施,企业落实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开展解释和疏导工作,引导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和煤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采煤引起的房屋损害补偿纠纷,切实做好维稳工作。煤矿企业是采煤沉陷区农村受损房屋的补偿主体,要主动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积极做好采煤沉陷区受损房屋迁建选址的有关工作,促进煤矿企业和采煤沉陷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迁建涉及多个部门。其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选址迁建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煤矿可采区、禁采区、限采区的划定及用地审批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采煤沉陷区居民迁建工程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并对采煤沉陷区居民迁建选址进行监督和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房屋建设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研究和推广适宜建设的住房结构和材料,增强房屋抗变形的能力;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办理迁建农户的户籍变更手续;交通、水利、电力、电信部门主要负责道路、供水、供电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城乡建委

  重庆市规划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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