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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采煤沉陷区农村房屋损害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煤炭是工业的粮食,是我市重要的能源矿产,对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需求、增加税收、促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煤炭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采煤破坏地质环境引发的农房损害补偿纠纷比较突出。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合理合情解决因采煤活动引发的农房损害补偿纠纷,逐步建立采煤沉陷区治理恢复长效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促进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采煤沉陷区农房损害补偿工作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坚持统筹平衡,务求根本解决采煤活动引发的农房损害补偿问题。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补偿责任在企业、工作主体为区县。因采煤活动破坏地质环境的,由煤矿企业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责任,实施治理,及时协调解决由此引发的农房损害补偿纠纷,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矿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因合法煤矿采煤活动引发的农房损害补偿纠纷,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执行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并达成补偿协议,依法解决损害补偿纠纷。 开采其它矿产资源引发的损害补偿纠纷处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合理补偿的原则 处理因采煤活动引发的农房损害补偿纠纷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对损害事实及损害结果进行调查鉴定,科学判断采煤活动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致害责任,据实测算损失金额,对受损方给予合理补偿。 (二)企业负责,政府监督的原则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谁致害,谁补偿”的原则,凡采煤破坏地质环境,造成房屋损害的,均应由煤矿企业承担补偿责任。煤矿企业是补偿责任主体,要及时治理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恢复地质环境,修复或拆除采煤造成的危房,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工作主体,应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综合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责任,实施治理和补偿。 (三)平等自愿,协商优先的原则 因采煤活动引发的农房损害补偿纠纷应在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的督促下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能够达成补偿协议的,按补偿协议执行。不愿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依法解决。 (四)属地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解决煤矿与当地农民群众的农房受损补偿纠纷,应当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防止违法集访或上访。在研究解决方案时,既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要支持合法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要兼顾矿业企业可持续发展与当地居民逐步能致富的需求。 四、房屋补偿指导标准 因采煤活动引起农村居民房屋受损,由煤矿企业采取维修加固、货币补偿、异地迁建等多种形式给予补偿。 经鉴定,房屋受损等级达到a、b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督促煤矿企业根据受损情况进行加固维修,或按照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维修费用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凡目前未制定房屋维修费用标准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房屋受损等级达到c、d级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农村房屋重置价格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并组织督促煤矿企业按受损农户房屋实际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或进行异地迁建。 房屋迁建应本着“确保安全、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符合乡村规划,科学选址,规范建设,政府统筹协调给予各种优惠政策,组织受损农户相对集中建设新居。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拆除受损农房,修建新的房屋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打捆使用各种涉农资金,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结合土地整治、地票、巴渝新居等项目,规划建设居住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