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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法[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1]1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

  

  (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一)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六、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即可承担且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元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项目负责人只进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审查。

  

  七、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的投标人进行加分。提倡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时,监理费不作为竞争因素。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监理费,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上浮。

  

  九、施工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资格预审后,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等条件不得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十、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公示以下信息:

  

  (一)采用资格预审时的资格预审结果;

  

  (二)开标记录;

  

  (三)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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