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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11]245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征兵体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征兵体检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1〕24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征兵体检指定医疗机构:

  北京市2011年冬季征兵体检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通知要求,北京市将在征兵体检期间同时承担全国《应征公民体格状况调查》以及《征兵体检心理检测软件(2011版)》、《结构式心理访谈计算机软件(人格障碍情景判断测验)》三项试点工作。为圆满完成今冬征兵体检以及试点工作任务,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新形势下军队的建设与发展对兵员身体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区县卫生局、各征兵体检指定医疗机构以及所有参检医务人员要提高认识,从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和国防与军队长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征兵体检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征兵体检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光荣使命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征兵体检有序开展

  各区县卫生局要就今年冬季征兵体检工作确定主管领导和部门,协调本区县武装部,指导监督征兵体检指定医疗机构按照市征兵办公室体检组的整体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各征兵体检指定医疗机构要成立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的征兵体检领导小组,要选拔政治觉悟较高、业务水平精良的医务人员承担征兵体检工作,优秀骨干要充实到关键岗位;健全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谁体检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确保体检质量和征兵体检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三、做好人员培训,掌握征兵体检政策与标准

  各征兵体检指定医疗机构应依据2011年征兵体检标准和试点工作配套标准要求,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贯通,并作为师资组织好本单位所有相关人员的二级培训,熟练掌握体检标准和内容,熟悉体检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熟悉试点工作的要求,做到标准统一,方法统一,为做好征兵工作打好基础。

  

  四、做好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项试点工作将为今后全国修改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规范征兵体检心理检测工作流程提供基础数据,是保证军队战斗力和安全稳定的关键环节。

  今冬应征公民体格状况调查试点工作将在全市征兵体检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内开展;心理检测和心理访谈试点工作由北京市第二医院和北京市昌平区医院承担。

  全市征兵体检指定医疗机构在开展应征公民体格状况调查试点工作时应按照要求,不做单科淘汰,做好应征公民信息收集与汇总。承担心理检测和心理访谈试点工作的指定医疗机构应做好信息环境、专家准备和人员培训,切实保障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征兵体检信息化

  各区县卫生局、各征兵体检指定医疗机构应认真落实《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卫医字〔2011〕242号),积极推进征兵体检信息化工作。在今冬征兵体检及试点工作中应全面实现征兵体检数据电子化。未实现征兵体检网络化的单位要统一应用《北京市征兵体检信息管理系统(单机版)》。各征兵体检指定医疗机构要做好数据采集工作,规范、准确汇总数据并按时上报。在今冬征兵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征兵体检指定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工作(包括试点工作)总结,上报北京市体检中心。

  

  北京市体检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征兵体检以及试点工作的市级培训任务,组织好征兵体检的抽复查工作,确保我市兵源质量。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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