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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科[2011]384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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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每年9月,各管理单位(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提交市科委条件财务处。

  

  (二)市科委条件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核定并形成计划管理费年度总预算,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核批。

  

  (三)市科委根据市财政局核批的计划管理费年度总预算,下达各管理单位(部门)年度计划管理费预算。经核定的管理单位(部门)年度计划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进行拨付。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应单独设账核算。各管理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标准的支出不予列支。

  

  第十一条  建立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计划管理费预算执行情况。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各管理单位(部门)应按要求编报年度决算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前送市科委条件财务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管理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计划管理费使用的监督约束和内部控制机制,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市科委对计划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抽取部分管理单位(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结合绩效考评的要求对各管理单位(部门)实施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计划管理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科委科研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暂行)》(沪科(2003)第36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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