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八条 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每年9月,各管理单位(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提交市科委条件财务处。 (二)市科委条件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核定并形成计划管理费年度总预算,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核批。 (三)市科委根据市财政局核批的计划管理费年度总预算,下达各管理单位(部门)年度计划管理费预算。经核定的管理单位(部门)年度计划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进行拨付。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应单独设账核算。各管理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标准的支出不予列支。 第十一条 建立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计划管理费预算执行情况。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各管理单位(部门)应按要求编报年度决算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前送市科委条件财务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管理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计划管理费使用的监督约束和内部控制机制,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市科委对计划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抽取部分管理单位(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结合绩效考评的要求对各管理单位(部门)实施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计划管理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科委科研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暂行)》(沪科(2003)第368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