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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政[201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处置审批领导小组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县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处置审批领导小组的通知

  (大政〔2011〕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确保完成各项重点项目土地征收工作任务,经研究,成立大通县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处置审批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组 长:韩生才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米占良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李世英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李天录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李智呈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童子文  县监察局局长

  

  权世英  县审计局局长

  

  徐卫国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黄怀华  县财政局局长

  

  马德晓  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局长

  

  赵国鹏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县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处置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赵国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处置审批的日常业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县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处置审批领导小组是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协调决策机构,主要协调解决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维稳协调工作,集体决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等相关问题。

  

  1、组织领导重大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征用及国有土地收购工作。

  

  2、研究确定国有土地收购和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方案。

  

  3、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规划条件和土地市场实际等,综合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的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对招标出让的,确定标底;对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确定起叫价、起始价、增价幅度等。

  

  4、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规划条件、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土地市场实际等,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办理协议出让等手续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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