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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1]85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要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体系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业市场和经营机构,培育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家庭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编制发展规划,引导各类家庭服务业协调发展。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确保发展规划顺利实施。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统筹家庭服务业各类业态发展。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扶持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呼叫服务等业态发展。适应城乡居民服务消费需求多样化,因地制宜地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其他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和扶持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就业局)

  

  (二)培育家庭服务市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注重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和新型业态,促进家庭服务业经营理念、管理体制、企业机制、组织形式以及服务品种的创新,优化我市家庭服务业的结构和层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就业局)

  

  (三)充分发挥社区在发展家庭服务业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将洗染、废旧物质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完善社区养老和助残服务,以经济困难老年人和残疾人为重点,以日托照顾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居家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家庭服务。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采取鼓励商业性投资或政府投资出租等方式,帮助小型家庭服务机构解决服务场所问题。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责任单位:市就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规划局)

  

  三、加大对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一)鼓励各类人员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各类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积极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制定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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