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11]336号
【颁布时间】 2011-10-31
【实施时间】 2011-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书应当由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长签发。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四)、(五)、(七)项中规定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的,应当按照对法人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法律、司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有其他规定的,遵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实施机构裁定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四)执行实施机构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执行实施案件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是指对已经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执行机构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九条  执行实施案件以"不予执行"方式报结,是指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执行审查机构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

  第十条  执行实施案件以"委托执行"方式结案,是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第十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以"销案"方式结案,包括:因管辖权异议成立而移送管辖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此之前已经立案、提级执行、指定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应当以"销案"方式报结。

  执行案件受理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以"销案"方式报结。

  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裁定提级执行,原执行法院的案件以"销案"方式中的提级执行报结。

  指定执行是指上级法院裁定指定案件由其他法院执行,原执行法院的案件以"销案"方式中的指定执行报结。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实施案件以"其他"方式报结:

  (一)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实施机构裁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报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以裁定方式结案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执行实施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批准结案后五日内如实填报审判案件管理系统(内网)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外网)中的案件结案信息。每月二十日的二十四时,内、外网的收、结案数据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