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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船员[2011]631号
【颁布时间】 2011-10-24
【实施时间】 2011-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七条 评估员应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如实记入考试成绩表,最后由主考官在考试结论栏中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名。

  第十八条  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成绩为合格或不合格,考生应考的所有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全部通过后,其实际操作考试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每次补考申请应在上一次实际操作考试满60天后方可提出;补考的内容为未通过的考试项目,已经通过的考试项目在补考时不再重复考试。

  第十九条  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后,由实施考试的机关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输入到内河船员管理系统并予以公布;同时考试机关应当建立考生实际操作考试档案。

  第二十条  船员应当向具有航区(线)实际操作考试权限的考试机关申请航线考试,考试合格后由考试实施机关单独签发航线签注页。

  第二十一条  在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期间,承考船舶的安全由该船船长负责。

  出现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遇有或可能遇有危及机电设备及人员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的轮机长或值班轮机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二条  主考官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发现承考船舶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无法确保实际操作考试安全时,应拒绝或中止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驾驶专业实际操作考试项目表

  

类别

职务

考试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航区(线)

船长

大副

二副

三副

船长

驾驶员

驾驶员

一类

二类

三类

助航设备、通讯

设备的操作

 

 

 

船舶操纵

 

 

 

应急应变

 

 

 

货物积载

与系固

 

 

 

 

 

 

 

 

海事案例

分析

 

 

 

 

 

 

 

 

引航操作

 

 

 

 

 

 

 

绘制、识读航道示意图

 

 

 

 

 

 

 



  

  附录二:轮机专业实际操作考试项目表

  

类别职务

 

考试项目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轮机员

轮机长

大管轮

二/三管轮

轮机长

轮机员

机电设备的

操作与管理

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

应急应变

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

量具和仪表

的使用

与工件测量



  

  附录三: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

  

姓名

 

性 别

 

准考证号码

 

照片

类别职务

 

航线

 

考试地点

 

考试方式

 

考试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号

考试项目

考试内容及考试情况记载

是否

通过

评估员

1

 

 

 

 

2

 

 

 

 

3

 

 

 

 

4

 

 

 

 

5

 

 

 

 

6

 

 

 

 

7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不合格  

 

主考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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