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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1]168号
【颁布时间】 2011-11-12
【实施时间】 2011-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核电锻件调配申请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核电锻件调配申请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1]168号)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电锻件调配的请示》(一重质发〔2011〕13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针对成熟技术的核电项目间的核电锻件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调配并报我局备案。

  

  一、进行充分的技术对比分析,包括拟调配锻件的采购技术条件、制造大纲、检验试验要求的对比以及偏差、不符合项的处理情况和监造活动的实施情况。

  

  二、进行质保要求符合性分析。对拟调配锻件在制造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文件、报告等与拟用核电项目要求进行符合性对比,保证质量保证记录的可追溯性。

  

  三、核电锻件调配相关方的审查认可情况,包括具体的审查分析结论。

  

  特此函复。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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