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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政法[20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实施检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解决建议。行政执法检查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并在考核中占有适当比重。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督办制度。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办督办案件,应当采取书面督办的方式进行,并下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交办督办案件,应当规定办理时限,提出工作要求。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时限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及结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有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不当或者执法错误的行为,应当要求其依法履行、纠正或者撤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发生违法行政重大案件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有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1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监督参考文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督办通知书

  ( )执督通[ ] 号

  


  ( 人口计生委):

  年 月 日我委收到(案件来源  ),反映(  )的问题。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此件转给你们,请认真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违法问题,请依法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书面报告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问题答复函

  ( )执督复[ ] 号

  


  (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你(你单位)的投诉(举报)材料已收悉。我委已经(转交 )进行处理。

  经调查核实,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大力支持!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建议书

  ( )执督纠[ ] 号

  


  ( 人口计生委):

  你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等问题。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规定,建议你单位在  日内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并将纠正后的结果于  年  月  日前书面报送我委。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决定撤销建议书

  ( )执督撤[ ] 号

  


  ( 人口计生委):

  你单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  )规定,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议予以撤销。

  

  
监督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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