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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7
【实施时间】 200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201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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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不得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和设备,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学校可以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市学校设置条件,经市或者区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中等以下教育教学机构;

  (二)学生,是指前项范围内的在册学生;

  

  (三)教职员,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四)学校的举办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五)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活动期间和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

  

  (六)人身伤害,是指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童伤害事故,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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