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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
【颁布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1-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农民工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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