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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8
【实施时间】 2011-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通告

  (穗府〔2011〕24号)


  

  为遏制我市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建设与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清理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对违法建设坚决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对所属各类建(构)筑物进行自查清理,对违法建设自行整改。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整改;不自行整改的,属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国土房管部门应当采取暂扣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及时予以制止。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继续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暂缓审批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在本市辖区内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控工作,依法处理违法建设,依法组织城管执法、规划、国土房管、水务、交通、林业园林、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文化广电、卫生、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出租屋管理等部门对违法建设,不得办理有关证照。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得对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

  

  五、市、区(县级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对以权谋私、管理不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及时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积极协助查控违法建设。对阻挠执行公务、破坏查封现场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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