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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制定规划,完善标准。按照《条例》要求,围绕“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切实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各地及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分别在2011年11月、12月底前完成。要对照《条例》关于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详细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标准,以标准指导、检验工作。今年底前重点抓好城乡容貌治理、环境卫生保洁人员配备、城乡环卫设备配置等标准的修订、完善工作。 (四)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考核。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按照《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及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对治理工作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要强化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级、各部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要强化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监察,对有行政过错的按规定和程序实施严格问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