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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人社[2011]42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6
【实施时间】 2011-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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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二楼a412、a413窗口

  

  联系电话:025-68505412,025-68505413

  

  监督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

  

  联系电话:025-84500509

  

  附件: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

  

  
二о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锁零售药店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统一申请),取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以《营业执照》颁证时间为准),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2010年以来经药监、物价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合格,无违规处罚记录。

  

  2.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与全体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 有不少于2名药师,其中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中药师),药师不得兼职或挂名;从事药品销售、配方、复核、保管等工作人员,须经市级以上药监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4. 药店用房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系租赁的,应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

  

  5. 店内同一平面连续不可分割的实际营业面积(非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并设立医疗保险专用服务区域。店内柜台不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6.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经营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800种,经营的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保证服务质量。

  

  7. 具备计算机联网和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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