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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实行轮候制度。制定科学的轮候办法,综合考虑其住房、收入、财产情况及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因素,明确分配梯次。采取公开抽签、摇号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具体的分配顺序,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干扰。建立轮候册,对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要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并退出轮候。 (八)全面公开信息。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障标准、房源信息、审核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的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各类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项目及开工套数、竣工套数,配租配售对象的基本情况及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应及时在当地电视、报纸等媒体公示,并通过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在有效期内长期公开。 二、加强使用管理 (一)健全合同管理。完善配租配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要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空置、拖欠租金、转借、转租、损毁的处罚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配售合同要明确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或者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违约责任、上市交易政府的优先购买权利及交易条件等事项。 (二)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和对列入轮候册保障对象的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设立检查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相关状况的变化,严格核查申请信息和现实状况。 (三)强化退出管理。建立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社区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退出管理办法。住房保障对象人口、住房、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相应租赁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要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须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或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按规定通过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强化监管职责 (一)健全工作机构。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加强业务培训。各设区市、县(市)整合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现有事业单位编制资源,完善管理机构和业务办理机构,具体负责筹集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工作;各区及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明确负责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充实加强人员力量。 (二)完善监管机制。推行检查责任制,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监管。各级住房保障及相关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记入个人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房源及配租配售的家庭和发放租赁补贴的家庭,全部纳入系统进行管理。加快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监管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利用好电子门禁、面面通、智能门卡等科技手段,加强日常监管。 (四)加大处罚力度。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骗取保障性住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保障性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驳回其申请或责令其退还、退出,并将违规情况计入诚信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审查和检查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