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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函[2011]189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井陉县天长镇等30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井陉县天长镇等30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冀政函〔2011〕189号)


  

  石家庄、张家口、保定、沧州、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武安、遵化、霸州市人民政府:

  

  经研究,现就井陉县天长镇等30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批复如下:

  

  一、同意石家庄市井陉县天长、于家、大梁江、小龙窝;张家口市蔚县暖泉、上苏庄、北方城、代王城、南留庄,阳原县开阳,怀来县鸡鸣驿;保定市清苑县冉庄;沧州市献县单桥;邢台市邢台县英谈、皇寺,平乡县窦冯马,内丘县神头,临城县驾游;邯郸市永年县广府,涉县固新、偏城、赤岸、王金庄、岭底,武安市冶陶、伯延、阳邑,峰峰矿区大社;遵化市马兰峪、霸州市胜芳镇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二、严格实施保护规划。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发展和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审批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保护规划确定的内容。

  

  三、切实落实保护措施和要求。在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或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修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由城乡规划和文物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在体量、高度、色彩上应与原有历史建筑相协调。在核心保护范围主要出入口处设置标志牌。

  

  四、切实做好历史建筑、历史街巷的保护与整治。各相关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公布历史建筑名录,设置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确定历史街巷清单,提出明确的保护措施。

  

  五、依照规划搞好新区建设。妥善处理古村镇保护与新区建设的关系,避免古村镇大规模的拆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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