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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学[20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11-15
【实施时间】 2011-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闽教学〔2011〕39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为做好2012年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1.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指与所学专业相关、社会或行业认可的某项专业技术或技能证书,不含通用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外语等级证书,下同)、户籍在我省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2.在我省完成三年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具有我省中职学校学籍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中职毕业证书、法定监护人近三年在我省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户籍不在我省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二、报名时间及办法

  

  “高职单招”报名与普通高考报名同时进行,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省普通高考网上报名并确认。

  

  三、报考类别

  

  “高职单招”共设文化教育类、财经类、旅游类、艺术设计传媒类、制造类、交通运输类、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土建类、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等11个类别,考生根据所学的专业选报其中的一个类别报考。

  

  四、考试

  

  1.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基础知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成绩满分均为100分,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成绩满分为300分,考试总分满分为600分。

  

  2.“高职单招”的考试时间与普通高考相同。

  

  3.不再举行艺术设计传媒类、制造类、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和土建类等5类专业技能测试。

  

  五、录取

  

  1.“高职单招”录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提高考生志愿满意度。

  

  2.“高职单招”录取实行“平行志愿,一档多投”的录取方式进行。

  

  3.录取照顾政策

  

  (1)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取得三等奖及以上者,免试录取我省招收“高职单招”院校的相关(获奖项目)本、专科专业。

  

  (2)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取得优秀奖者,享受文考成绩加10分的照顾。

  

  六、注意事项

  

  1.各市、县(区)教育局、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增加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比例。

  

  2.“高职单招”有关报名、考试、录取管理以及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等办法,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3.请各市、县(区)教育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中职学校。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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