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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11]269号
【颁布时间】 2011-11-13
【实施时间】 2011-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6.市场行为和队伍的监管。严厉查处属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与清出,禁止无资质和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检验、结构检测、桩基检测等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对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查处外,涉及资质、资格处理的,由属地建设部门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或执业资格进行处理。

  7.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和备案制度。凡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到市内五区、各开发区建设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内五区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局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机关。

  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市内五区、各开发区建设局负责属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中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负责核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核查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返还工作。

  五、工程统计。市内五区、各开发区建设局负责属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的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向统计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六、工程评优活动。市内五区、各开发区建设局负责属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中优质结构、商鼎杯工程的初评、推荐工作。

  七、监督考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内五区、各开发区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活动的监管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行业指导,并对市内五区、各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另文下达。

  八、其他。上述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的管理规定,不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临建工程、军用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依据《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实施监管。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活动的监管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制定,另文下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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