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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落实工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征迁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安置房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明确部门责任,明确安置房建设和分配责任单位,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实施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县(市、区)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责任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六、妥善处理逾期回迁安置问题。各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征迁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全面查清安置房用地未落实、建设进展慢以及己发生逾期回迁安置问题的项目。要在查清问题和项目的基础上,分门别类研究对策,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逐一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对属于项目建设单位责任的,要督促其尽快整改;对存在征迁双方矛盾纠纷的,要加强协调,及时妥善处理;对安置用地不落实、资金不到位以及涉及被征迁户多、协调难度大的项目,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加大协调力度,切实采取有力措施。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抓紧处理逾期回迁安置问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