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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232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0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落实工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征迁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安置房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明确部门责任,明确安置房建设和分配责任单位,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实施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县(市、区)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责任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六、妥善处理逾期回迁安置问题。各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征迁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全面查清安置房用地未落实、建设进展慢以及己发生逾期回迁安置问题的项目。要在查清问题和项目的基础上,分门别类研究对策,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逐一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对属于项目建设单位责任的,要督促其尽快整改;对存在征迁双方矛盾纠纷的,要加强协调,及时妥善处理;对安置用地不落实、资金不到位以及涉及被征迁户多、协调难度大的项目,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加大协调力度,切实采取有力措施。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抓紧处理逾期回迁安置问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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