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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323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关于贯彻落实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师资选聘、培训和评价机制,选聘优秀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专、兼职教师,鼓励和引导优秀师资参与公务员培训,探索师资考核评价体系。充实完善“重庆市公务员培训师资库”,逐步实现“专兼结合、种类齐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公务员培训师资管理模式。到2015年,力争入库师资达到1000人。

  

  (三)加强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根据“十二五”公务员管理工作发展需要和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管理机构、队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公务员培训管理者到重庆行政学院、国内知名高校、沿海发达地区和国(境)外进行培训,学习先进的培训模式和前沿的培训理念,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每年举办2期“提高培训管理者能力专题培训班”。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培训计划,争取五年内全市所有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都参加至少一次综合业务培训。

  

  (四)加强培训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建设公务员培训网络在线学习平台和公务员培训信息库,努力打造功能完备、资源共享、规范高效的公务员培训信息化平台。制定出台自主选学实施办法和学分制管理办法,扩大全市公务员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时间的自主权,逐步形成开放、兼容、共享的公务员培训信息化管理模式。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把公务员培训作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整体部署。各级公务员培训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新趋势、新特点、新动向,做好整体规划、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适时开展本实施意见的中期检查和五年工作的总结评估,确保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形成由市委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市级牵头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的公务员培训管理体制。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负责全市公务员培训政策、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对施教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业务指导;市级各部门负责协助完成本部门的培训任务,组织实施本系统专门业务培训;各区县(自治县)负责制订行政区域内培训规划计划,负责行政区域内各类培训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检查。

  

  (三)落实激励约束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培训考核制度,做到“凡进必训、凡晋必训、凡训必考”。强化培训结果使用,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登记、考核、任职、定级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对于学习培训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职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晋升前未达到任职培训要求的,须在晋升后1年内完成规定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力争用五年时间做到“不经培训不任职定级、不经培训不晋升提拔,不经培训专门岗位不上岗”。

  

  (四)加大培训经费投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公务员培训经费投入体制。将公务员培训经费纳入全市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提高。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优先保证重点项目,促进培训经费向优质培训资源流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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