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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刑释解教人员社会救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1〕71号)


  

  各区(县)民政局、安帮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就[2010]1847号)文件有关精神,加强对本市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一)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和原为本市户籍现正在落实本市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

  

  (二)发放时限

  

  1、不符合本市低保救助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本市户籍人员一般给予发放3-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2、户籍还未落实的刑释解教人员和在市、区县“中途之家”安置的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简称“三无人员”)的刑释解教人员,救助期限为3个月。

  

  (三)发放标准

  

  一般不超过本市城乡低保标准。

  

  (四)申请流程

  

  1、需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刑释解教人员需向其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家庭情况材料及安置帮教部门的有关情况说明等,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受理后报街道审批,并在受理后的30日内办结审批程序。

  

  2、户籍还未落实的刑释解教人员向原户籍迁出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机构提出临时生活救助申请。

  

  3、安置在“中途之家”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由个人向“中途之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见附件),经区县安帮办审核后,向“中途之家”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提出申请,经街道审批,并报区县民政局备案(或街镇初审,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二、关于建立“数据信息交换”制度

  

  自本文件下发起,市民政局和市安帮办建立“数据信息交换”制度,通过两个部门的政务网(在政务网联通前,通过电子媒介)实行数据传输,实现信息共享。

  

  市安帮办在每年1月和7月,向市民政局提供“上海市各区县五年期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其中:每年7月提供的是当年上半年的数据信息,每年1月提供的是上一年度的全年数据信息。

  

  市民政局在每年2月下旬和8月下旬,将市安帮办提供的数据信息实行比对,并根据市安帮办需求,将比对数据反馈市安帮办。

  

  三、关于加强街镇安帮和社会救助部门的合作

  

  1、各街镇社会救助事务机构在2011年12月中旬前确定一名“安帮工作联络员”,负责与街镇司法所等进行信息沟通、协调等工作;各区县民政局有关部门对首次明确的“安帮工作联络员”信息及时汇总并反馈给区安帮办。

  

  2、建立街镇协调机制。由街镇司法所牵头,每月召开例会,交换工作信息,并及时办理或者处置疑难个案。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中途之家“三无人员”

  临时救助申请表

  

  区县: 填表时间: 编号:no.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中途之家名称 中途之家地址 
中途之家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情况与原因区县中途之家管委会办公室年月日
区县安帮办审核意见区县安帮办年月日(章)
       


  说明:1、此“特别申请表”是在市和区县“中途之家”安置的“三无人员”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的基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存区县中途之家管委会办公室;一份存民政部门;

  

  2、此“特别申请表”应按照年度实施编号,并建立档案,以市或区县中途之家管委会办公室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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