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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推荐申报山东省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山东省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山东省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省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 第十三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省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四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山东省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五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山东省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市一级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山东省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山东省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六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企业需要、本人愿意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应当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山东省首席技师先进事迹、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其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山东省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山东省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山东省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四)山东省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的组织和行业(企业)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四)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十九条 对山东省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山东省首席技师档案,对山东省首席技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省外的,可继续保留山东省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首席技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山东省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