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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成人社发[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成都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接上页]


  1.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15%作为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劳动生产率比上年明显提高的企业,其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原则上可以确定在15%左右,既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随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度增长,发挥工资分配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的激励作用,又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以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按照国家关于调节过高收入和加强调控垄断行业企业工资增长的要求,工资水平过高及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其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率应确定在基准线以下。垄断行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已超过成都市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职工工资水平今年不宜再增长。

  

  2.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20%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上线。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比上年增长较快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以上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但是企业工资增长不宜过快,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也不宜超出当地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过高。企业工资增长率达到工资增长上线是一种危险信号,可能致使企业人工成本过高,削弱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3.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6%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下线。考虑预计的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等因素,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下降时,原则上应保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不下降,将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确定在6%左右,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适度增长,激励职工劳动积极性,使企业尽快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征求职工意见或交由职代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2011年对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的要求。

  

  1.各类企业都应按照《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成都市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合理确定本企业2011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及工资水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增长。同时,企业增加职工工资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生产岗位的职工倾斜。全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2.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已超过成都市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职工工资水平今年不宜再增长。国有企业要逐步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负责人薪酬增长相联系的机制,使职工工资与负责人薪酬保持合理的比例。国有企业要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一线职工工资未增长的,负责人薪酬不能增加。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同级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

  

  3.非国有企业应主动通过与工会协商或者其他集体协商方式,根据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将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或者通过实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4.各类企业应严格遵守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全面做好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工作,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尽快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经济效益变化协商调整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做到职工工资水平增长与企业发展同步,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职工得实惠,企业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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