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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韶关市政府
【发文字号】 韶府令第90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韶关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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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本办法免除的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当地财政优抚经费中安排;

  

  (五)各县(市、区)自行确定的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对纳入财政供养的殡仪馆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局按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分别核定支出,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解决。

  

  对未纳入财政供养的殡仪馆免除的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免费对象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核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十一条在每季度第三个月最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殡仪馆。

  

  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涉及省、市、县之间结算的,按照低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操作。

  

  第十三条  办理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的工作人员有故意拖延不办、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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