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93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税征收方式和收入级次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税征收方式和收入级次的通知

  (渝府发〔2011〕9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规定,有序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进一步发挥资金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方式

  

  (一)主城区新购机动车的车船税不再由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分局代征。全市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车船税由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局集中管理,并统一委托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集中入库。

  

  (二)船舶车船税继续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

  

  二、收入级次

  

  车船税由区县级收入调整为市级收入,用于区县(自治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