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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229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关于厦门市普通高中外来学生户口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关于厦门市普通高中外来学生户口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2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普通高中外来学生户口迁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厦门市普通高中外来学生

  户口迁移管理办法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做好就读于本市普通高中的外来学生户口迁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普通高中外来学生”是指:

  

  (一)经省教育厅批准并纳入本市中招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面向外地正式招录的学生;

  

  (二)经省教育厅批准并纳入本市中招计划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面向外地正式招录的学生;

  

  (三)经市教育局同意并纳入市中招计划的民办省级达标普通高中面向外地正式招录的学生。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普通高中外来学生,可以在入学后申请办理学校集体户口,由学校进行审核。

  

  第四条  招收普通高中外来学生的学校将拟办理集体户口的学生名单造册,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条  普通高中外来学生办理集体户口后出现中途转学、弃学的,应将其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回原籍所在地,再办理离校相关手续,并由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普通高中外来学生毕业后,应在高考录取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迁往录取的学校。

  

  第七条  各相关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户口迁移工作管理办法,加强普通高中外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做好普通高中外来学生户籍迁入、迁出工作。对未能及时做好离校学生户口迁离工作的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普通高中外来学生户口迁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招生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艺术体育类中等职业学校的省外学生报考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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