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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绩效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1〕18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在全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方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省直驻鞍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物业、公交、交通、邮政、通讯、金融、保险等)。 (二)监督检查方法: 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组。按职能类别和监督需要,分成四种检查形式。 1.免检:免检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报2011年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总结,考核日常工作、社会评议指标,参与排名。 2.实地检查:检查组到受检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政务公开载体建设等情况,并对所属单位进行抽检,重点检查所属基层单位、窗口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学校、医院、供水、供气、供暖、物业、公交、运输管理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分别由市教育局、卫生局、医管局、公用事业局、房产局、交通局按本通知的各项具体要求,自行组织检查,市监督检查组抽查。 3.互相评议检查:召开考核评议会,每6至7个单位为一组。受检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要携带相关的资料,互相听取汇报,互相检查,互相打分。 4.互相实地检查:对部分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实行交叉实地检查,每3个单位为一组。市监督检查组会同受检单位的人员,到各单位的营业或办事场所互相实地检查后,各单位携带相关资料,集中到一个单位,相互听取汇报,相互评议,相互打分。 二、检查内容 根据《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辽政公开办〔2010〕10号),制定了《鞍山市政务(办事)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的考核项目和考核内容,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计分方法及结果应用 (一)计分方法。采取年终考核、日常考核、社会评议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应得分数,其中:实地检查、互相评议检查和互相实地检查的单位,年终考核占40%,日常考核占30%,社会评议占30%。免检的单位日常考核占70%,社会评议占30%。 1.年终考核评分。按《评分标准》的规定,分别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市直部门政务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进行评分。 2.日常考核评分。5.15政务公开日活动评比、信息报送、政府(办事)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的结果。 3.社会评议评分。民心网政策咨询办理工作、民心网留言的办理工作、民心网组织网民评议的结果。 (二)考核等级:90-100分为优秀单位;80-89分为优胜单位;60-79分为达标单位;59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 (三)结果应用。全年加权平均分计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绩效考核、市直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中;列入市纪委行风评议和软环境建设评议体系内。政务(办事)公开不达标的单位,不得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监督检查考核排名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中省直驻鞍单位的考核结果抄送其省主管部门,并报送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四、检查时间及要求 (一)时间:2011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根据《评分标准》,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包括:2011年政务公开考核内容完成情况、主要经验和基本做法、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2012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等)。 2.各单位要配合检查工作,提供真实的材料,包括:⑴ 2011年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汇报;⑵2011年政务(办事)公开工作计划;⑶政务(办事)公开领导机构设立的文件;⑷政务(办事)公开的相关制度;⑸政务(办事)公开工作会议纪要;⑹5.15政务公开日活动总结及照片;⑺主要领导对政务(办事)公开工作的批示;⑻政务(办事)公开载体建设的影印资料;⑼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⑽向市档案馆报送已公开的现行文件资料的清单;⑾参加新闻发布会及民生会客厅的统计资料;⑿政务(办事)公开培训照片;⒀网站信息更新情况说明;⒁信息报送情况说明;⒂民心网政策咨询、民心网内参办理工作的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