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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1]23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4
【实施时间】 2011-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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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安排专项奖励资金

  

  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由省食安办管理,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也应当安排专项奖励资金。为便于管理,案件主要查处部门为市、县级行政部门的由市、县同级政府给予奖励,案件主要查处部门为省级部门的由省级财政给予奖励,避免重复奖励。

  

  六、举报奖金发放标准

  

  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金发放标准:举报人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并配合案件调查的,按照案值4%给予奖励;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部分违法事实和有较大价值证据并配合案件调查的,按照案值2%给予奖励;举报人仅提供查办线索而未配合案件调查者,按照案值1%给予奖励。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500元。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再加50%。举报人在举报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办案,对案件查处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或者案值虽小但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大、性质恶劣的,可在上述标准之外另予增加奖金。

  

  2个以上举报人以相同线索或证据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2个以上举报人以不同线索、不同证据举报同一案件的,分别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2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奖金由各联名举报人分享。

  

  七、举报奖金发放程序

  

  举报奖金由负责举报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单位负责发放给举报人。省级举报奖金的拨款和发放具体办法由省食安办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市县举报奖金拨款和发放程序由各市县自行规定。

  

  八、严肃有奖举报工作纪律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和安全。接到举报的单位及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举报调查处理单位及有关人员等不遵守工作纪律,出现推诿不受理举报、未及时查处或未及时移送延误查处、向被举报人透露有关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其身份资料等有关信息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追回已发奖金。

  

  本方案由省食安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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