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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11]185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1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18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旅游业发展需要,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旅馆的经营和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旅馆,是指以合法拥有的空置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住宿旅客为接待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以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经营的家庭旅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委要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我市家庭旅馆布点规划。其布点规划的制订应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公安、消防、综合执法、卫生、工商、安监、质监、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家庭旅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小区中的业主利用其住宅经营家庭旅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小区物业公司盖章确认后,分别向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报备,并对所报备的意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以单栋独立的自建房屋经营家庭旅馆的,应先征得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  申办家庭旅馆需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书(工商部门办理)-消防许可证(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办理)。

  

  第七条  工商部门在受理旅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时,应先征求市旅游委的意见,对不符合家庭旅馆布点规划的,不得核准登记。

  

  第八条  市消防部门在申请人申办消防许可证时,应先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意见,对经营场所确认是违法建筑,不得受理。

  

  第九条  需要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向征求意见的单位出具明确意见,逾期不出具意见的,视为同意,后果由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家庭旅馆应核发《家庭旅馆》的标识牌,并且将领取标识牌的旅馆的经营者姓名、经营详址、经营场所面积及客户数等相关信息通过市旅游信息网上定期公布。

  

  《家庭旅馆》标识牌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计、统一制作,制作费用由财政负担,由三亚工商部门在核发旅馆营业执照时一并代发。

  

  第十一条  市工商部门要定期将新核准的家庭旅馆信息反馈给市旅游委。

  

  市旅游委要与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小区物业公司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家庭旅馆核准信息交流制度,及时将新核准的家庭旅馆通报给上述各单位,以利于各单位监管。

  

  第十二条  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所属辖区的家庭旅馆的监管工作,一经发现有无证、无照经营的,应立即向有关发证、发照的职能部门举报,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将《家庭旅馆》标牌置于家庭旅馆外醒目处,以便旅客识别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按经营范围合法经营,依法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旅游、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  经营者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客房价格备案登记,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在收费醒目处设立客房价格明码标价公示牌,向旅客公开价格,不得损害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旅游委、市卫生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三亚工商局要完善旅馆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人投诉的事项,各责任单位要依职权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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