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2011年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我局对相关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烟草专卖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未纳入省政府令)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2、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 1、擅自收购烟叶 处罚种类:罚款、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或者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2、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罚款(可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或者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对违法的承运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3、无证生产烟草制品 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将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4、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将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5、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6、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7、无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8、销售无规定标识的烟草制品 处罚种类:没收烟草制品 法律依据:《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9、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10、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可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11、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12、擅自跨省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13、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反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