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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建发[2011]237号
【颁布时间】 2011-11-02
【实施时间】 2011-1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建建发〔2011〕23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今年下半年以来,我省各地建设工地农民工工资纠纷事件较往年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面临严峻形势。为全面落实建设领域预防和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在2012年元旦和春节期间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工资,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以稳定大局为重,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做好今冬明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提前介入,及早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

  二、加强管理,切实做好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近一阶段发生的涉及民工工资的纠纷,大多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劳务用工不规范、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引起的,且民工工资纠纷同工程款纠纷交杂在一起,矛盾纠纷呈复杂化趋势。各地必须切实贯彻落实我厅《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11〕68号),加强现场实名制管理的推行力度,实现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和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充分发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和民工学校的重要作用,及时排查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矛盾纠纷隐患。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切实督促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责任人。企业要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劳务作业分包等情况逐一详细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准确掌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各建筑业企业负责人对农民工集体上访事件负第一责任。企业要认真安排部署,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资金,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工资的投诉、上访事件,及时妥善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密切配合,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密切配合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沉着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不发生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制订方案,布置落实工作任务,对管理薄弱、有可能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提前介入,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果断、正确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强化监管,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动态管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相关长效制度的贯彻落实,及时果断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或因未及时妥善处理内部纠纷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企业,除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之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投标资格、限期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六、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防拖治欠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杭州、宁波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制订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的相关制度,既有效地保障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切实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杭州市、宁波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完善本地区防拖治欠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工作。

  附件:1.《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略)

  2.《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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