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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1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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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大配合协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遵循医院运行规律和立足地方实际的前提下,制定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具体实施细则。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医疗机构的具体控费指标,加强医院医疗行为规范管理,在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尽快建立医疗机构控费制度和指标体系,探索切实可行的公开公示办法,落实“三个挂钩”和“五个确保”,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在核心内容和关键步骤上取得实质性进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奖惩机制,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协议考核,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将控费指标的完成情况与医保实际付费挂钩;按照“总额预付、超支自付、结余奖励”的原则,对没有完成控制指标的医疗机构,扣除部分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对完成控制指标的医疗机构,进行结余奖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推进医疗机构全成本核算和新会计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发挥好各级财政对公立医院补助资金在控费中的奖惩作用,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力度,研究提出公立医院财政补偿办法。自治区监察厅负责查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自治区物价局负责相关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监督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

  

  (二)严格奖惩,落实“三个挂钩”。一是将控费指标的完成情况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的考核挂钩。对完不成当年控费指标的卫生行政部门,年度效能考核要给予处理;对完不成控费指标的医院,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情况缓拨、核减或取消财政补贴。二是将控费指标的完成情况与医院院长的任用挂钩。建立科学严格的考核制度,将控费成效作为院长职务晋升和任免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完成控费指标的院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三是将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情况与其待遇挂钩。建立二、三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社区和乡镇为基层群众定期、定量开展医疗服务的机制,将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与其职称评定、绩效工资挂钩,促进人才和技术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下沉,提高群众在基层就医的比重,建立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强化监督落实。要加强面向群众和医务人员的舆论宣传,重点宣传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先进人物,对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予以曝光。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自治区的医改政策和控费目标任务。要加强信息公示,对医务人员实施“四个排队”(即对医生用药品种数、药品总金额、抗菌素使用量、患者自费药使用量四个方面的情况排队评估),对医疗机构实行“十排队”(即对业务总收入及增长率、平均门诊费用及增长率、门诊及住院患者抗生素使用比例、平均住院费用及增长率、转院率及增长率、平均单病种费用及增长率、平均住院非医保费用比例、平均住院医保政策内报销比例、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进行排队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疗机构考核和对医务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定期由自治区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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