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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卫党[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卫生厅直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厅直属单位党总支、党支部纪检委员,一般应由本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原则上由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任,参加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

  (三)厅直属单位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中层干部配备,参加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

  (四)厅直属单位纪委书记和监察机构负责人任免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征得厅直属机关纪委和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同意,并根据干部权限,按照组织人事工作程序、党内有关任免程序和现行管理办法办理。

  (五)厅直属各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做到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热爱纪检监察工作,胜任本职工作,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廉洁从业。

  (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和其他管理岗位的横向交流,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要予以奖励和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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