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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共同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检察机关结合查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应积极提出相关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并注意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协助发案单位及时落实,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回访。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建议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检察建议的落实加强督促。因未及时落实检察建议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招标单位应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作为投标单位资质审查的硬性条件之一,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能否参加投标的决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招标或投标单位在招投标前,应到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察机关应在受理查询申请后三天内,向申请查询单位提供查询结果。 七、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 检察机关要主动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口联系,跟踪预防,积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工作。要大力宣传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以及双方有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和取得的经验;共同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原材料采购、工程监理、资金支付、征地拆迁、移民资金管理、治理污染、文物保护等环节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以及岗位预防知识、犯罪风险防范能力培训,强化工程建设参与人员的自我管控。南水北调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各自的领导机关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