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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妇字[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妇联、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4、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初步建立流动儿童动态监测系统。

  5、加强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人文关怀,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建立已婚农民工探亲休假制度,满足农民工在家庭团聚、教养子女方面的需要。

  6、将家庭教育纳入对农民工的相关培训中,引导农民工增强教养子女的责任意识,提升教养水平。

  五、试点工作步骤

  1、确定试点(2011年12月):由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按照通知要求,由开展试点工作的省市妇联与综治、发改委、教育等部门沟通,并征得当地党委政府同意,提出试点市、县、区名单,报送相关材料。

  2、试点启动(2011年12月):适时召开会议,启动试点工作。

  3、制定试点方案(2012年1月):按照试点工作总体要求,试点市、县、区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经省市妇联审核,报全国妇联等部门备案。

  4、实施试点工作(2012年2月-2012年10月):按照实施方案,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全国试点工作指导组适时赴试点市、县、区进行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

  5、开展试点总结评估(2012年11月):试点市、县、区进行自查评估。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将联合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召开试点总结会。

  六、试点要求

  1、建立完善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是落实中央精神,加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一项具体举措。各相关省市妇联、综治、发改委、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研究和指导,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对试点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形成合力,共同指导和推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

  2、各试点市、县、区党委政府要将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管理创新的总体任务,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要本着因地制宜、立足实际,多方参与、多措并举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突出地方特色,扎实有效推进。

  3、全国及相关省市妇联具体承担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及试点市、县、区的沟通联系,推进试点实施。为了做好试点确定及实施工作,请相关省市妇联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试点市、县、区推荐材料报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

  

  联系人:靳清平 刘静

  联系电话:(010)65103216 65103228

  电子邮箱:erxtch@women.org.cn

  

  附件:全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市、县、区推荐表

  

  
全 国 妇 联

  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委员会办公室

  国 家 发 改 委

  教 育 部

  2011年11月21日

  


  附件:

  
全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试点市、县、区推荐表

  


  推 荐 省 市  

  被 推 荐 单 位

  

  

  

  

  
全国妇联制

  2011年11月

  


  

  

  
 

市、县、区名称

 

试点工作联系人姓名

 

单位及职务

 

通 讯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基本情况 

 

 

 

 

 

 

 

 

 

 

 

 

 

(1500字以内)

 

 

省级推荐单位意见

 

 

 

 

 

 

 

 

 

 

 

 

 

 

  盖 章

  二o一一年 月 日

 

 

 

国家级部委意见

 

 

盖  章

二o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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