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中介[2011]1788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1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湖北保监局依法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及所属机构合计罚款30万元,其中,对湖北分公司罚款5万元;对武汉中心支公司罚款15万元;对襄阳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对总经理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所属相关机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2010年,将6434.31万元直销业务挂靠3家保险代理公司、1家兼业代理机构、6名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511.19万元;承保某电力公司等5家单位的财产一切险业务过程中,保费发票金额合计1668.74万元,计入保费收入科目1334.66万元,截留保费334.08万元;所属郑州、新乡中心支公司指使代理公司和营销员作虚假书面证据和证言。

  

  河南保监局依法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罚款60万元、责令停止在郑州接受企财险新业务一年。对郑州中心支公司罚款40万,对新乡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对河南分公司2名副总经理均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郑州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新乡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郑州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新乡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部总监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其所属相关机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2010年,陕西分公司营业部将2469.64万元直销业务虚挂1家保险代理公司名下,套取资金360.68万元;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323.88万元。所属高新支公司2010年将1365.31万元直销业务虚挂为代理业务,套取资金155.75万元。

  

  陕西保监局依法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高新支公司合计罚款20万元,对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高新支公司经理处以警告。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及所属相关机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2010年,将2544.57万元直销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套取资金369.15万元;虚挂应收保费354.63万元。所属江南支公司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虚列电子设备运转费、公杂费、车辆使用费、防预费、印刷费、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101.83万元;2010年以报销办公用品费用形式,虚列与理赔无关的间接理赔费用14.27万元。

  

  广西保监局依法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罚款30万元,责令公司停止接受个人代理渠道新业务3个月,对所属江南支公司经理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所属相关机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所属赤峰分公司2010年虚列个险营销员套取资金104.89万元,虚列团险营销员套取资金19.19万元,虚构银邮代理业务套取资金85.20万元。所属呼和浩特分公司2010年将直销业务304.57万元虚挂为代理机构业务套取资金91.37万元,虚增营销员套取资金2.29万元,虚列银保客户经理绩效套取资金95.08万元。

  

  内蒙古保监局依法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下发监管函,对呼和浩特分公司罚款20万元,对赤峰分公司罚款15万元。

  

  (六)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中心支公司。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2010年,将2599.61万元直销业务挂在5家保险中介机构及108名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288.4万元;以报销汽油费、会议费、办公用品等费用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29.32万元;以虚列业务员绩效工资方式套取资金72.85万元;批改和理赔管理不规范。

  

  广东保监局依法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中心支公司罚款25万元,对其副总经理警告并罚款2万元;将2家涉嫌偷漏税款的保险中介机构移送税务机关。

  

  (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第三营业部。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2010年,将2207笔直销业务、454笔营销员业务、781笔无证人员业务、140笔其他中介机构业务,合计保费1653万元虚挂在1家保险代理机构名下,套取资金131.20万元;公杂费科目、车辆使用费科目、电子设备运转费科目部分报销票据未反映真实经济往来,虚列费用总额66万元;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未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中介业务的业务信息,部分赔案的案卷内容缺少保单、查勘记录要件等。

  

  吉林保监局依法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第三营业部罚款35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对经理处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向吉林省分公司发出监管函,责令整改,要求依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对负有直接和间接责任的上级公司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