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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医管函[2011]1036号
【颁布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协作组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协作组制度的通知

  (卫办医管函〔2011〕1036号)


  

  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卫生局,厦门市医改办:

  根据《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和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的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国家联系试点城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交流协作,在重大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有所突破,形成向全国推广的公立医院改革基本路子,我部决定在国家联系试点城市间建立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一)加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交流,开拓视野,丰富试点城市对公立医院改革重点任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路径的认识,更好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二)全面梳理改革做法,深入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公立医院改革的政策思路、改革措施和推进策略,为力争形成向全国推广的公立医院改革基本路子奠定基础;

  

  (三)充分发挥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先行先试的示范引导作用,在三年医改任务完成后,继续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带动全国逐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二、协作组的组成

  

  (一)协作组工作专题。围绕公立医院改革的重大政策和实践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完善规划调控机制、推进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健全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9个专题,每个专题设立一个协作组。

  

  (二)协作组成员。根据自主申报、地方推荐、综合评定的方式,每个协作组确定2个牵头单位,选定若干参加单位。各协作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名单见附件。

  

  (三)指导专家。为每一协作组配备2名专家承担指导工作。各协作组指导专家名单见附件。

  

  三、协作组工作内容

  

  (一)第一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3月。加强交流协作,推进试点地区改革工作;梳理地方做法,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在全国推进本专题改革的政策建议或文件草稿。

  

  1.至少开展3次活动。第一次活动须在11月30日前开展。每次活动选择1个协作组成员单位承办。活动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召开座谈会,深入交流各成员单位围绕工作主题所开展的探索、取得的成效和遇到的问题;现场调研,实地了解承办城市推进工作主题的做法和经验等。协作组成员单位、指导专家和卫生部派驻各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联络员须参加活动。每次活动前,各协作组须将活动方案和通知报我部,我部医改办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医管司)也将协调相关司局派人参加活动。

  

  2. 总结试点经验。2011年12月底前,围绕本协作组主题,提交关于各地改革探索做法和经验的梳理报告;提出在全国推进本专题改革的政策建议。

  

  3. 形成政策文件。2012年2月中旬前,完善在全国推进本专题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和讨论在全国推进本专题改革的政策文件(建议稿)。

  

  (二)第二阶段:2012年3月后。以协作组为纽带促进更多城市参与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原则上各协作组每季度组织不少于1次的活动。每次活动选择1个协作组成员单位承办。活动内容除召开座谈会、开展现场调研外,还可以举行专题报告会,邀请指导专家或其他对工作主题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举行讲座,加深成员单位对工作主题的了解等。活动可酌情邀请协作组外的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或省级试点地区参加。

  

  2.开展协作组间交流活动。若干协作组联合举办座谈或调研活动,加深试点城市对改革任务之间联系与制约关系的理解。

  

  3.召开全国协作组会议。我部每年将举办协作组会议,了解协作组工作进展,加强对地方的指导。

  

  四、职责分工

  

  (一)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制订本协作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经费预算;协调组内各成员单位按计划开展活动,选择每次活动的承办单位;在活动后协调承办单位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牵头了解全国各地围绕协作组主题所开展的工作;牵头起草本协作组的地方经验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报告;牵头组织起草和讨论政策文件(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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