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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1]101号
【颁布时间】 2011-09-10
【实施时间】 2011-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2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经济运行调控确保完成全年发展目标任务的通知

[接上页]


  三、强化经济运行调控的基本方式

  

  (一)设立经济运行调控指标。为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了14个市州后4个月的地区生产总值、农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9项经济运行调控指标(见附件1)。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收入按月度统计,农民人均纯收入按年度统计,其他指标均按季度统计。以每月统计和财政部门评估公布的上月数据作为指标监测的依据。从9月份开始,各市州政府要采取强力措施,狠抓经济运行调控工作,确保今年目标任务完成。

  

  (二)实行预警警示。从9月份开始,省统计局、省财政厅对各市州上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和地方财政收入进行汇总分析。10月份开始,省统计局对上季度调控监测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根据汇总分析结果发布预警警示。预警警示分为三级:一级预警警示是指进度指标低于目标要求2个百分点以上或有3项以上指标未完成的;二级预警警示是指进度指标低于目标要求1-2个百分点或1-3项指标未完成的;三级预警警示是指全面完成目标任务且有3项指标超出目标要求1个百分点以上的。

  

  (三)实施分类奖惩措施。根据预警警示级别,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分类落实奖惩措施。

  

  三级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市州,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表扬,超出目标要求的指标在年度考核中加2分。

  

  二级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市州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低于目标要求的指标在年度考核中减2分。

  

  一级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市州,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低于目标要求的指标在年度考核中减3分。

  

  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32号)要求,对省统计局、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工信委、省建设厅、兰州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东航甘肃分公司、省邮政公司、省商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保监会、甘肃证监会、省通信管理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承担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见附件2),由省统计局进一步分解成月度或季度进度指标,并将每月或每季度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报省政府,参照对市州的奖惩措施实施奖惩。

  

  四、强化经济运行调控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经济运行调控工作,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调控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任务分解,强化对各县市区经济运行的监测调控,把调控指标落到实处。

  

  (二)做好统计监测通报。省统计局要加强对全省及各市州经济运行变化情况的统计监测,每月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经济运行情况。各市州要加强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制定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按规定向省统计局上报上月当地经济运行情况,同时抄报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统计局每月20日前,组织省经济形势监测预测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全省经济运行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报省政府。

  

  (三)落实责任考核。各市州、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谁承担目标、谁确保完成”的原则,严格按照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2011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通知》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进度要求,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做到不欠账。对于任务完成差的市州和部门,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形成督查报告报省委、省政府。年底前,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

  

  附件:1.2011年各市州目标责任进度分解表

  2.2011年省政府部门和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目标责任进度分解表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1:

  2011年各市州目标责任进度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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