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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国家、省政府安排,我市将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养老保险均可)。 七、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和协调指导工作,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省全覆盖时再实行省级管理。 八、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虚报冒领。 九、经办管理服务 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确保必要的人员编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根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街道办事处一级明确承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原则上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3元的标准,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和必要的经费开支等问题。 十、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县(市、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因户籍变更需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其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市试点工作领导组按国家、省领导组要求研究制定我市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调整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本行政区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要注意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与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试点工作领导组报告。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